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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筑牢少年儿童成长安全屏障

来源:教育部 编辑:谭远林 时间:2022-06-06
导读: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为新时代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健康全面发展指明了新方向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为新时代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健康全面发展指明了新方向、提出了新要求。为全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严防火灾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教育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共同研究制定了《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近日正式印发各地。《规定》实施出台是持续深化“双减”工作,不断巩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成果的重要抓手,是改善校外培训机构本质安全,积极推动和促进校外培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实现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的应时应势之举,具有很强的前瞻性、针对性和指导性。

  一、《规定》出台是贯彻深化“双减”工作的具体举措

  近年来,我国校外培训市场一度迅速发展,尤其是在资本裹挟和功利驱使下,以一种野蛮生长的姿态进入公众视野,无序发展背后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其中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尤其是消防安全问题广受关注。一方面,校外培训机构的服务群体涉及万千学生,人员较为集中,驻留时间长,逃生自救能力弱,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另一方面,不少校外培训机构重利益轻安全,未经有关行业部门审批登记,场所设置多不符合安全条件,普遍存在电气火灾隐患、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不符合规范要求、大量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未按规范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混乱等突出问题,火灾事故时有发生。此外,作为新产业新业态,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消防安全责任规定不具体,尤其是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不够明确,社会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成本低,违规违章现象屡禁不止。2021年6月,河南省商丘市震兴武术培训学校发生重大火灾,造成18人死亡、11人受伤,教训十分惨痛,敲响了警钟。对此,亟待进一步强化消防管理要求,压实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有效保障学生生命安全。

  此《规定》整个起草制定历时近半年时间,是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为确保《规定》有章可循、有的放矢,起草工作组系统梳理了消防安全管理、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消防安全现有法规框架内进行政策设计;先后赶赴10余个省份实地调研,召开视频会、座谈会、专题会20余场次,全面了解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现状和突出问题;两轮次征求了部分重点省份基层教育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的意见,广泛听取各方建议,充分吸收各地经验做法。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应急部消防救援局组织进行了反复推敲和认真修改,形成了目前印发稿。可以说,《规定》的出台,凝聚了各级各界关心重视和智慧心血,是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的直接体现,积极回应了广大学生家长和人民群众呼声。

   二、《规定》制定是压实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的有效手段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始终是当前火灾防控的一大“软肋”。据统计,我国80%以上的重特大火灾都发生在社会单位,河南商丘市震兴武术学校“6·25”重大火灾就充分暴露出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日常管理混乱等突出问题。《规定》从压实培训机构主体责任的角度出发,强调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落实消防安全职责,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主购置合格的消防装备器材,组织开展检查巡查、隐患整改、设施维护、宣传教育、疏散演练等工作,全面落实火灾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制度,并向社会公开承诺。确保单位消防工作有人问、有人抓、有人管,全面接受社会监督,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单位责任人主观上推卸责任,打消“消防工作有消防部门帮我管”的依赖思想,有效解决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问题,真正实现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自主、责任自负。

  同时,在印发《规定》通知中,针对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不够明确的问题,两部门根据“三定”规定和相关部门职责,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各级教育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的职责任务:第一,教育部门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双减”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协调指导,强化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业监管,联合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明确职责,督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第二,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管辖和服务范围内的校外培训机构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提示。第三,教育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联合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强化部门联动,督促指导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照《规定》开展自查自评。对存在突出安全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及时向社会公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这些内容不仅念响了消防安全“紧箍咒”,有助于督促校外培训机构更好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同时也推动职能部门和行业系统将消防安全纳入监管范畴,实现了消防安全治理从“消防单兵作战”向“部门协同作战”的转型。值得强调的是,负责文化、科技、体育类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要求,也同样应当严格履行行业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性,齐抓共管,汇聚工作合力。

   三、《规定》实施是确保培训学生人身安全的重要保障

  从以往典型火灾事故教训看,对火灾危险源疏于管控,违规动火用电、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吸烟点香等是引发火灾的主要原因。场所设置不符合安全条件,疏散通道堵塞和安全出口锁闭、消防设施器材不完好有效等,是导致火灾蔓延扩大、造成人员伤亡的重要原因。《规定》立足“不发生、不亡人、不扩大”原则,以保障中小学生以及3至6岁学龄前儿童人身安全为出发点,针对消防安全条件不达标、管理不到位等突出问题,直指校外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痛处”和“要害”,对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

  场所设置方面,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应设置在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这既是基本要求,也是底线要求。同时,特别强调面向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培训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宿舍应设置在独立建筑内,且不得设置在地下和半地下建筑内,每室居住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平方米;厨房部位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这些内容有的属于国家标准强制条文,有的源自部门规定,都是确保学生人身安全的“红线”,是不能突破的“硬杠杠”。火灾危险源管控方面,对电气线路敷设、燃气安全使用、动火动焊管理、化学药剂操作分别提出了严格要求。目的就是为了管住致灾源头,最大限度控制和降低火灾发生几率,从而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安全疏散方面,为确保一旦发生火灾,现场人员能及时、安全、有效逃生,明确了安全疏散门、疏散照明和灯光指示标志设置,应急手电、过滤式呼吸器、逃生绳等避难自救器材配备要求。检查巡查方面,规定单位在每月及寒暑假、新班开课前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培训期间,每2小时开展不少于1次的防火巡查;对检查巡查发现问题,严格实行“报告、登记、整改、销号”闭环管理,并及时整改消除隐患问题。值班值守方面,除落实消防控制室24小时专人值班,加强集体宿舍夜间巡查等要求外,还提出针对儿童培训,现场至少明确1名工作人员全程在岗值守,主要考虑是儿童逃生自救能力弱,紧急情况下,现场工作人员的引导和安抚是最好的保障。消防设施器材方面,要求单位定期检测消防设施,积极应用具有集中平台或移动终端报警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技防措施,进一步提升消防安全设防等级和科技含量。宣传教育培训演练方面,不仅对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人员岗位职责、组织应急疏散演练等提出具体要求。还提倡有条件的机构应当建立微型消防站,主动向属地居(村)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报备。目前,全国已建成的微型消防站40余万个、200余万人,每天参与处置的火灾事故占到了全国接警出动总数的四成左右,发挥了“救早、救小、救初起”的重要作用。此外,《规定》还专门明确了六大类严禁行为,这些条款是以往火灾事故背后的惨痛教训,必须坚决执行,予以杜绝。

  总的来讲,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安全是前提保障。《规定》涉及主体责任、场所设置、危险源管理、安全疏散、检查巡查、值班值守、消防器材、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重点领域,涵盖审批登记、日常管理、失信惩戒等重要环节,列举了明令禁止条款,为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提供了基本遵循,将有助于从行业部门、单位主体共同筑起严密的安全防线,为青少年学生和儿童筑起安全地带。(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高级工程师 谭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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