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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厢大堂同菜竟不同价,阴阳菜单涉嫌的欺诈

来源:北京日报 编辑:admin 时间:2023-04-13
导读: 同一餐厅同一菜品,在包厢和大堂点单时却显示不同的价格,这种“阴阳菜单”着实让消费者难以接受,但现实中这样的商家屡见不鲜。

  同一餐厅同一菜品,在包厢和大堂点单时却显示不同的价格,这种“阴阳菜单”着实让消费者难以接受,但现实中这样的商家屡见不鲜。

  杭州一家知名餐厅近日被质疑“阴阳菜单”,餐厅经营者的解释是相关菜品虽然菜名一样,但包厢和大堂的菜单和菜价不互通,相关的菜品食材、质量以及分量均有区别,因此价格有所不同。这样的解释似乎有一定的道理,但此举不但会引起消费者不满,还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及民事责任。

  价格法第十四条中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否则,经营者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甚至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中明确,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商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经营者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以示区别。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的行为被认定为价格欺诈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任何一位消费者都享有对商品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进入餐厅消费,等于已经与商家形成了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如果商家未及时明确告知消费者同款菜品价格不一致,就涉嫌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如果餐厅能够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阴阳菜单”之争可能就不会发生。餐厅要杜绝这一问题,关键要在经营过程中全面执行和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宣传册、菜单栏或在消费者点单前,做好充分的信息互通,告知价格的差异,比如向消费者作出详细说明或者出示明码标示的菜单,让消费者自行选择消费场所。只有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阴阳菜单”才不会屡次出现,餐饮业也能获得更加长足的发展。

  (张恺琦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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