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您的当前位置:主页 > 健康 > 药食 > 正文

灵芝等9种物质纳入“药食同源”试点,专家:有助规范保健品

来源:环球新闻传媒网 编辑:admin 时间:2020-04-13
导读:纳入“药食同源”管理的物质有望再次“扩容”。 1月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在试点地区,党参、肉苁蓉(荒漠)、铁皮石斛、灵芝、

   纳入“药食同源”管理的物质有望再次“扩容”。

  1月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在试点地区,党参、肉苁蓉(荒漠)、铁皮石斛、灵芝、天麻、杜仲叶、山茱萸、黄芪、西洋参作为食药物质时其标签、说明书、广告、宣传信息等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两部委的《通知》指出,根据各地试点实施情况,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论证将上述物质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管理的可行性。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邢鑫向澎湃新闻解释,我国《食品安全法》第38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俗称“药食同源”)。此次开展将党参等9种中药材纳入“药食同源”物质试点工作,意味着在试点地区,这9种处于“交界地带”的物质将面临更规范的管理。

  一位中医专家就此指出,如果前述9种物质按照“药食同源”物质的管理试点工作顺利,整个目录将再次扩容。他认为,即使这些中药材作为食品添加使用,也要遵循药材本身的性味和适用人群,不能盲目跟风,同时应该鼓励相关健康食品的研发。

  在我国传统中医实践中,一些物品既是药品,又具有相当长食用历史,或是至今民间仍在广泛食用的,自身就是食品。

  “在加入食品中时,不应被视为是药物而是作为食品原料。”原国家卫计委就该话题曾在一次修订文件中指出。

  1987年版的《食品卫生法(试行)》规定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的除外。原卫生部依照《食品卫生法(试行)》制定了《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公布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第一批),共列入33种物质。2002年,原卫生部重新公布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共列入87种物质。2014年,原国家卫计委公布《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之前被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的“药食同源”目录基础上,新增人参、山银花、当归、夏枯草等物质。

  在实践中,“药食同源”物质更多时候与保健品“同屏现身”。

  2019年10月,根据召开的“中国‘药食同源’研究(2019第一辑)新闻发布会”上所披露资料,2013年以来,全国保健品市场,包括“药食同源”产品产值达3000亿元以上,每年以14%的速度增长。但另一方面,据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案例,目前仍存在以“药食同源”概念推销保健品具备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老年群体则受骗较多。

  如何让“药食同源”物质在保健品市场良性发展,成为关键所在。

  本次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食药物质管理试点工作,国家卫健委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在作为保健食品原料使用时,应当按保健食品有关规定管理,作为中药材使用时,应当按中药材有关规定管理。

  邢鑫对此分析认为,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食品安全法》第75条规定对保健品的原料、目录、监管、功效等内容作出说明。因此,对“药食同源”食品监管的职能界定,取决于“药食同源”食品是否经过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也就是说前置审查决定了“药食同源”食品的属性。

  邢鑫指出,两部委的《通知》为进一步辨析上述党参等九种“药食同源”食品的属性,明晰“药食同源”食品监管的法律依据,对净化保健食品市场,合理界定各相关执法部门的监管职责,也为依法行政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责任编辑:admin

打赏

取消

感谢您的支持,我会继续努力的!

扫码支持
扫码打赏,你说多少就多少

打开支付宝扫一扫,即可进行扫码打赏哦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栏目分类
Copyright © 2010-2020 环球新闻传媒网 版权所有 备案号:京ICP备13004180号-2
Top